|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
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
黄金交割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金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黄金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金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金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金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交割金库的库房须有一定规模,黄金仓储保管计量相关设备必须达到交易所的要求,有完整的监控体系和安全设施设备。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金库资格的记录;
(六)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七)金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专业的金库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八)有严格、完善的实物黄金出入库制度、库存黄金管理制度等;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金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金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交割金库管理制度;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金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金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金库,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金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金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金库必须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开户手续;
(二)指定交割金库签发纸质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四)指定交割金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金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金库资格,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金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金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黄金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第十条 指定交割金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金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金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金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金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