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更新时间:08-01-2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
易的专有名词。
其实,争议的核心是在交易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上。有人因为现货黄金延迟交易有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就误认为是期货交易。只要充分理解现代金融市场与商品市场的发展,就会明白现货商品交易的资金放大杠杆效应是非常常见的。
比如,在房地产行业,某个客户甲从开发商那里签定合同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他可以首期只付10万元的预付款,当这个房产过了一段时间升值到150万元一套时,这个客户甲可以将这套房产按新的市场价格卖给开发商或卖给新客户乙,客户甲在这个过程中初始只支付了10万元,却拥有了100万元房产的权利并获得了全部的增值效应,炒房获得50万元的收益,这种交易过程也是一种资金放大的杠杆效应。
再比如,汽车行业的分期付款购车方式也有类似的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购车人只要付出一点首付款就可以将汽车开回家,而维系这种资金杠杆交易模式的是一系列的合同法律约定。假设客户购车后,车价出现大跌,购车人不愿意再支付余下的分期货款,此时就是购车人单方面合同违约,贷款银行可以就此追讨汽车,强行卖出汽车归还银行已经支付的货款,从购车人的角度看,他遭遇了类似期货交易的强行平仓。而并不能因为“房地产和汽车业的分期付款”交易模式存在这种资金放大的杠杆效应,就因此将这种交易过程界定为“房地产或汽车期货交易”。
事实上,类似这种现货远期交易的资金杠杆放大模式是非常多的,在一般商品交易行为中的定货、信用证、合同定金、分期付款、现货远期交易……等等各类合同约定的交易行为中,都具备有一定的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比如许多企业根据生产需求提前向上级的供货商以付定金的方式签订大笔供货合同,在合同期间价格发生变化或生产出现变化,而将所定货物的仓单提前卖出转让,并因此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价格损失的事情是非常常见的,这些合同定单模式都具资金放大的杠杆效应,是否由此界定这些商业合同交易是“期货交易”呢?
“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是金融与信用经济发达的一种自然体现,并不是期货交易的专有现象。有些人士一见到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就惊呼是期货交易,是对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金融与信用经济的一种少见多怪现象。
目前,我国黄金市场刚刚建立,整个体系还没有健全,与国际上成熟发达的黄金市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要推进我国黄金投资市场的发展,应该充分学习国外黄金市场已有的经营模式和各种投资工具,借鉴国际黄金市场成熟的市场经验,从作用及功能角度出发,参照其基本构成要素,建立中国的黄金市场结构体系。
而世界黄金市场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交易所模式和做市商模式,现在我国已经有了黄金交易所制度:上海黄金交易所,它正在发挥着黄金交易主渠道的作用,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仍然会是中国黄金交易的主渠道。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国际黄金市场主要运行模式是大量直接面向投资者的黄金做市商交易模式。无论从交易深度、广度和交易总资金规模上,黄金做市商模式都是无可争议的世界黄金市场主流交易模式。
相比世界黄金市场,刚刚走向开放的中国黄金市场缺乏大量的黄金做市商来为投资者提供黄金交易的流动性。“是大力培育中国自己国家的黄金做市商呢?还是全盘西化后让国外的黄金做市商来占领中国的黄金市场?”答案肯定是要大力发展中国自己的黄金做市商交易模式,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和规范单个黄金做市商行为,形成黄金做市商与黄金交易所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良性态势。
如同美国的那斯达克股票市场一样,NASDAQ交易所与做市商系统极大地方便了市场交易,在促进做市商发展的同时,也使之成为交易所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借鉴世界黄金市场的交易模式,借鉴美国那斯达克股票市场的经验,在中国大力发展 |
|
|
|
|
|
 |
推荐资讯 |
|
|
|
|
|